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八大修改通过 )
中国航空学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航空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为了积极实现本会的宗旨,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社团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广大会员的联系,热心为会员服务和取得会员对学会工作的支持,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条 普通会员
(一)条件:
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入会程序:
1. 凡个人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会委托省(区、市)航空学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2. 学会各依托部门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3 . 个人所在省(区、市)没有建立航空学会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4.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加入中国航空学会,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查并报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5 . 未加入省(区、市)航空学会的总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申请入会,需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单位审查后,由联络员报送学会,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6.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应将其个人有关资料输入会员数据库后报送中国航空学会组织工作部;
7.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各省(区、市)航空学会负责(总会直接批准的除外)。会员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会籍;
8.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的学生会员(见第五条),凭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和高校团体会员单位的会籍证明到新单位报到后,办理转会关系。
(三)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 按规定交纳会费
8.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9.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www.csaa.org.cn);
10. 按发行价8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11.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1. 50元/年/人;
2. 会费由各发展渠道负责收取(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发展渠道制定),其中90%作为会员单位和省市航空学会的活动经费,10%上缴中国航空学会。学会各依托部门的普通会员会费由所在部门的兼职副秘书长组织收取后上缴中国航空学会,无副秘书长的依托部门和没有参加省市航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的普通会员会费由联络员负责办理。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各单位按需要订购(收取工本费),填写后由中国航空学会加盖印章,各单位负责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3.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条 高级会员
(一)条件:
在航空领域做出贡献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可申请高级会员。
(二)入会程序:
1. 凡个人要求成为高级会员者,必须由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高级会员申请表》,经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推荐,报送学会组织工作部;
2. 学会组织工作部对各分会、专业委员会、省(区、市)航空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的入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3. 高级会员每年审批1—2次,会籍由中国航空学会直接管理。
(三)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 按规定交纳会费;
8.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9.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www.csaa.org.cn);
10. 免费获取学会主办的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中的1种(自选),按发行价6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的《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11.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200元/年/人,由中国航空学会按届(5年)直接收取。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3.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五条 学生会员
(一)条件:
学习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接受本会工作,品学兼优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可申请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
(二)入会程序:
学生个人要求成为会员,必须由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学生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报学会组织部,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成为学生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遵守本会章程;
4.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8.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学生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会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六条 外籍会员
(一)条件:
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可申请外籍会员。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二)入会程序:
凡要求成为外籍会员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会员或由本会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推荐,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外籍会员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
4.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50美元/年/人,由中国航空学会直接收取。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3. 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七条 资深会员
(一)条件:
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资深会员:
1. 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二)入会程序:
按照条件由学会组织部提名,本人同意并填写《中国航空学会资深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授予。会籍由中国航空学会直接管理。
(三)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8.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www.csaa.org.cn);
9. 免费获取学会主办的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中的1种(自选),按发行价6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的《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10.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资深会员免交会费。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八条 荣誉会员
(一)条件:
对航空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二)入会程序:
按照条件由学会组织部提名,本人同意并填写《中国航空学会荣誉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9.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www.csaa.org.cn);
10. 免费获取学会主办的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中的1种(自选),按发行价6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的《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11.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荣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九条 名誉会员
(一)条件:
对航空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
(二)入会程序:
按照条件由学会组织部提名,本人同意并填写《中国航空学会名誉会员登记表》,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
4.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6.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www.csaa.org.cn);
7. 免费获取学会主办的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中的1种(自选),按发行价6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的《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条 单位会员
(一)条件:
与本会活动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二)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由本会负责发展。先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航空学会单位会员登记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1. 普通会员单位 5000元/年
2. 理事单位 100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 30000元/年
4. 副理事长单位 50000元/年
5. 协助挂靠部门 空军、中国民航局100000元/年
6. 主挂靠部门 400000元
每年年初由学会组织部向各会员单位发文收取。
(五)会员证制发
会员证由中国航空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六)会员退会
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申请表、登记表
上述各类会员入会申请表、登记表均可从中国航空学会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航空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工作的改革、规范管理、增强活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全称,不单独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办理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可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分支机构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与分会在实际管理与运行中存在较大差别,本细则主要针对分会制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其组织机构、职责等可依据本管理细则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第六条 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该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有一定的科研及产品、市场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内容、活动范围和交流的需要。
第七条 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技队伍和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有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骨干,能选配专职或兼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能够独立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具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的能力。
第十条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能负责解决开展活动所需的人、财、物、办公地点等必要条件。挂靠单位领导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
第三章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由申请成立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通称分会)的挂靠单位向学会提交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详细论述成立该分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在该领域内所研究的内容;
(二)本专业领域专家骨干队伍及已开展活动情况;
(三)挂靠单位承诺提供的条件和所履行的职责:
1. 本单位作为该分会挂靠单位的优势或有利条件以及所挂靠的具体责任单位;
2. 推荐的分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附简历:自然情况及学术成就、学会工作经历等);
3. 拟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及工作待遇;
4. 可提供的办公条件及分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来源;
5. 挂靠单位的服务和管理责任;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会根据申报单位承诺提供的条件和职责以及推荐的分会负责人选,经征询学会组织、学术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组织工作部负责办理向中国科协、民政部的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一年之内分会未完成组建工作和办齐民政部门登记所需的材料,则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十四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成立后,由挂靠单位与学会签订挂靠协约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与精简高效原则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六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及分会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委员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或有突出科研成果、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4。
第十六条 分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分会委员兼任其它分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根据需要,分会可设名誉主任若干人。
第十七条 分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或执行秘书二至三人,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总干事、副总干事、执行秘书由正、副主任提名,由委员会聘任,报学会备案。为便于开展工作,总干事原则上应由挂靠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五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制订本分会的活动计划,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组织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二十一条 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本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第二十二条 承接学会或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课题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研究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其产业发展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三条 传播和普及本专业的科技知识。开展对本专业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等,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受学会委托,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以及其他全国性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开展业务联系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广泛联系和团结本专业的科技人员,吸纳其参加学会活动并加入学会,开展服务。发现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分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活动和一次委员会会议,并向学会及时上报活动纪要和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挂靠
第二十八条 分会为有效地组织学术活动,履行本分会的职责,必须挂靠在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设立日常办公地点和联络中心,受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共同领导。
第二十九条 挂靠单位要推荐一名在本专业范围内有学术权威、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专家、学者或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出任分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为分会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分会要经常向挂靠单位汇报分会的工作。挂靠单位要把分会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管理,同时帮助其在学会领导下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挂靠单位要为分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支付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学会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办公、差旅费等,提供信息化办公的所需条件。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无偿协助经办分会的来往经费。必要时,经挂靠单位同意,分会可设立财务会计,管理经营帐目,接受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专职人员应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兼职人员的工作计入本人工作量作为本单位考勤、考绩的内容(高校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分会挂靠单位的确定,一般采用择优选择的原则,应先由被挂靠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签订挂靠协约书。
第三十四条 挂靠协约期限与分会换届相同。在协约期限内,当中国航空学会发现挂靠单位或挂靠单位自认为不能继续按本细则和协约书履行有关职责时,可提出解除协约,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更换挂靠单位。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办事机构各相应部门。
第七章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会每两年对分会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内容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和科教兴国战略,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中有突出贡献;
(二)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在学术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职业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三)能积极组织有影响的科普活动,在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继续教育、青少年科技教育等活动中成绩显著;
(四)积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活动,积极争取和主办较高层次和有影响的国际学术活动,在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享有一定声誉;
(五)传达、贯彻党的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密切联系本专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方面成绩显著;
(六)积极探索学会改革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并勇于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多渠道筹集经费能力;
(七)积极完成中国航空学会组织实施的其他任务和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会根据各分会的活动纪要、工作总结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分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在考核基础上,学会对工作突出的分会予以表彰;对差距较大的分会进行限期整改或择优招标新的挂靠单位;对整改后仍切实难于发挥作用的分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航空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